原來你是陰謀論者. 早說嘛... We agree to disagree. OK?
你知道你上面這一段寫了什麼嗎?
所以你認為 The touching of an opponent with a hand(s) is, in itself, not necessarily a foul 是肢體接觸一定不是犯規的意思了. OMG...
我第一次聽到 不一定有用 等於 一定沒有用....
我從來沒有說過肢體接觸不犯規, 因為規則就是"肢體接觸不一定犯規", 我只是照規則翻而已. 我也不知道為何規則不是肢體接觸不犯規. 規則不是你我定的.
我再說一次, 規則在那, 不管你認同不認同. 中文和英文的規則都是說持球時手掌就是是球一部分. 所以球賽中, 在抄截, 或蓋火鍋時打到手掌, 裁判就是不會吹犯規.
所以, 裁判給 Curry 的第6犯是因為他拉到LBJ 的手臂而不是因為稍早摸到LBJ的手掌. 摸到 LBJ 的手掌是一個 steal attempt, 所以沒犯規. 事實上, 第6戰後 NBA 也沒有檢討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