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emon
招標資格的規範已經寫的很清楚了
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
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
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
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
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招標機關如有這方面考量,須先將本項列入招標文件
要求廠商提出履約說明,招標機關同不同意說明是一回事
但絕沒有可以以法律糾紛尚未結案,事後預予取消得標資格的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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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cgwww.taipei.gov.tw/ct.asp?...2924&mp=108051M
認符招標文件中得撤銷得標權之「與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有法律糾紛尚未結案者」
貼不只一次了,本來招標文件就有寫啊
先是說這種限制是違法的而且還拉一堆單位下水說大家都亂抄,現在又變成說這是"事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