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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ff Dad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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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南加州的牧場
文章: 3,280
引用:
作者野口隆史
你真的有看我貼的那個影片嗎?
裡面一些根本不是大牌球員
走那麼多步,裁判不只一個站旁邊
軸心腳有的都移動不只一次了
有得自己隊友都看出來了
裁判看不出來?
我從頭到尾會出來說這些
只是告訴你們,nba現在就是會操作這些
裁判的判決尺度初一十五不一樣
結果居然還有人影片教學告訴你裁判的吹判尺度
告訴你curry六犯是多麼的合情合理
結果講的跟我影片上看到的,根本不一樣
什麼時候這些人有資格解釋裁判的判決了?

原來你是陰謀論者. 早說嘛... We agree to disagree. OK?

引用:
我引33.11你還真的只看33.11而已...
我引33.11完全就是因為這條是禁止肢體接觸
但是實際上肢體接觸不一定會被吹判的但書....
因為根據33.11
你自己翻譯的時候不覺得奇怪嗎?
既然肢體接觸不犯規
那為什麼你翻的第一段會說手的接觸不一定是犯規?
而原文為何是"not necessarily a foul"而不是肯定句?

為什麼不是"一定不犯規",而是"不一定犯規"?
我不想引用了,你自己好好回去整個看清楚
再告訴大家籃球規則有沒有禁止肢體接觸

你知道你上面這一段寫了什麼嗎?

所以你認為 The touching of an opponent with a hand(s) is, in itself, not necessarily a foul 是肢體接觸一定不是犯規的意思了. OMG...

我第一次聽到 不一定有用 等於 一定沒有用....

我從來沒有說過肢體接觸不犯規, 因為規則就是"肢體接觸不一定犯規", 我只是照規則翻而已. 我也不知道為何規則不是肢體接觸不犯規. 規則不是你我定的.

我再說一次, 規則在那, 不管你認同不認同. 中文和英文的規則都是說持球時手掌就是是球一部分. 所以球賽中, 在抄截, 或蓋火鍋時打到手掌, 裁判就是不會吹犯規.

所以, 裁判給 Curry 的第6犯是因為他拉到LBJ 的手臂而不是因為稍早摸到LBJ的手掌. 摸到 LBJ 的手掌是一個 steal attempt, 所以沒犯規. 事實上, 第6戰後 NBA 也沒有檢討裁判不該讓 Curry 6犯畢業.

引用:
另外這段
The officials shall decide whether the player who caused the contact has gained an advantage. If contact caused by a player in any way restricts the freedom of movement of an opponent, such contact is a foul.

真正的意思是
"裁判將判決造成肢體碰觸的球員是否獲得了優勢,或被碰觸的球員是否被限制行動,如果是那這樣的碰觸既算犯規"

你少翻了前面跟後面,這兩個跟中間都同樣得重要
少了前面後面只有中間,那意義完全不相同!!!
白話說就是進行接觸者,跟被接觸者
是否得到優勢或被行動被限制
是裁判說得算
有些比賽肢體接觸誇張
感覺隨時會發生打架事件
這時裁判會自動將寬容度縮小
兩隊寬容度要求需一至,不然會提高衝突的風險
所以根據裁判的需要,可以在寬容度上有高有低

拜託, 我不是做翻譯的, 在表達我對規則的認知時我不需要逐字翻譯.

在 NBA 比賽中, 規則允許了許多肢體接觸(如抄截, 搶籃板, 蓋火鍋) 因為被碰觸的球員行動不會被限制, 或者比賽的流暢度不會受影響. 在這樣的情況下裁判不會吹哨的.

我本來就認為 裁判對各個球員 判決不一. 這也是為何壯如 LBJ 需要 flop. 他若是不 flop, touch foul 多半裁判不會吹, 因為沒有限制到他的行動. 對 Curry 有影響的肢體碰觸對 LBJ 根本只是騷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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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pimp therefore I am
舊 2016-06-19, 04:38 PM #4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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