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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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salfonxman 
				採購法 第 101 條 (應通知廠商並刊登公報之廠商違法情形)是指上採購公報部分 
 
你要張冠李戴多幾次才甘心? 
 
同法第36.37才是廠商資格問題 
  
 第 36 條  
  (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 
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 
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  
  (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 
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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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可以以"法律糾紛"當禁止投標條款,資格是以公司登記的業務內容為主
有訴訟履約問題的廠家
也要事先把相關實績及說明要求例入招標文件
而不是事後逕以"有法律糾紛"直接非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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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
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
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
    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
    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
    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
    如期履約之說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