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柯政猛於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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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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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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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emon
採購法都不知道變多少了,還看加入WTO前的條款

現行採購法101裡面哪一條允許機關以有法律糾紛禁止廠商投標

採購法 第 101 條 (應通知廠商並刊登公報之廠商違法情形)是指上採購公報部分

你要張冠李戴多幾次才甘心?

同法第36.37才是廠商資格問題

第 36 條
(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
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
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
(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
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
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主管機關訂的資格規範我前面就貼過了
http://lawweb.pcc.gov.tw/LawContent...HL=&StyleType=1

還有我貼的案子時間從以前到現在都有,最近的案子有2015年的
     
      
舊 2016-06-19, 03:38 PM #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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