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emon
基本上你貼這幾個契約,這些承辦人員可能會受懲處
因為明顯未按工程會範本招標(不知是多老的版本,連GPA條款說明都沒有)去更新修訂
另天下契約一大抄,沒出事亂抄沒更新沒人管
出事上法院,這條就要接受挑戰
採購法規定違約再嚴重頂多禁止三年投標權力
而這條等同無期限剝奪遼廠家投標權…我喜歡,但能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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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對,大家亂抄了快20年,然後也沒有被限制到的廠商提出申訴過
採購法規定的上公報處分可是對於所有政府機關一體適用,不管你有沒有向該機關投過標案
這條只限定在與該機關有法律糾紛且未結案,何來無限期?
真要狠的是要如下
http://www.wranb.gov.tw/public/Atta...91514143333.pdf
我等你拿出來任何一點的真憑實據來證明台北市有拿群晟公司其他案子的錢來抵欠的錢
在那之前,你整篇文章就是拿嘴砲丟泥巴抹黑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