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是對所有政府單位的標案都有限制
而對自己的標案下的投標須知,那是對投標商的基本資格作要求而已,有異議廠商應該在開標前申訴
如果這條真的違反採購法,就不會採購法施行近20年來還普遍存在於各公家單位的投標須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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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邊的投標須知從沒見過這條,工程會的採購須知範本也沒這條
所以沒有所謂近20年普遍存在"各公家單位投標須知上"
投標廠商的資格限制不是招標機關可以隨意亂加的
而自己要是逾採購法加上去,且明顯逾越101相關條文規定
本案只能祝北市府好運了
再說一次,我希望本案台北市可以贏
那我採購可以比照好辦非常多,但回歸法規而論……台北市政府死定了
在我這邊的話寫這玩意連採購部門都過不了關
柯P可以繼續趕人,看還有多少老手幫他看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