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emon
令廠家離場的命令已被法院駁回,現在廠家在履約中
雙方又再陷訴訟泥淖,總之,又再造一鍋爛下水
恭喜柯P,賀喜柯P
另那個撤消條款可能有不符採購法的質疑,採購法已經明定禁止廠家投標的作業辦法
政府機關不按採購法辦理又另設條款(亦非標準招標範本)…被修理的機會很大
但我是很歡迎這招可以成功,因為不想讓其得標的爛廠家實在太多
|
引用:
作者ademon
採購法違約情況再嚴重,頂多禁止投標政府採購3年
結果北市府寫那條等同訴訟期完全可以不受限禁止廠家投標……
如果用這招可行的話,那採購法101條我建議可以完全廢掉囉
還是算算2900萬此役會被抵掉多少比較實際 
|
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是對所有政府單位的標案都有限制
而對自己的標案下的投標須知,那是對投標商的基本資格作要求(履約能力)而已,有異議廠商應該在開標前申訴
如果這條真的違反採購法,就不會採購法施行近20年來還普遍存在於各公家單位的投標須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