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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的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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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64
引用:
作者東誠
如果你對這事有興趣自己google 一下就有了
不然怎會有傳說中的 1887德國製造

1887德國。還有美國、日本的嗎?

所謂的侵權,指專利權、智慧財產權。
現今世界定義的智財權,對於具有通用性質的事物是無法申請的。
不然,像髮型如果也具有專利權、智財權,那理髮店都不用開了。這在智財法裡是普偏會舉得例子。

然後,真的認為侵權無所謂,稱為一直看人臉色嗎
守規則、或是比拳頭大?
在台灣我還沒聽過有人要選比拳頭大的。 至少我們大方向應該還是朝法治國家走。
舊 2016-06-15, 05:10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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