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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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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SKAP
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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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解雇違法,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旅行社應自三年多前解雇時起,按月付郭女薪水九萬元至復職日,估計至少要付三百三十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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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思是說3年多前解雇,然後打官司至今,判決解雇違法
所以從當時到現在的薪水都要付郭女?
可是這3年郭女應該沒有工作事實,這樣還要按月付薪水?

這件完全就是亂七八糟不知道在說啥



這是保護勞工的基本要件
只要法院判定非法解雇,代表雇傭關係至始都存在,薪資及年資當然都要補發
因為這是雇主的錯,當然不能歸咎於勞工,沒懲罰性賠款就已經算是對雇主很優惠了

如果今天雇主可以隨意解雇勞工,當法院判定不合法時,再重新聘用勞工
那就真的成為資方天堂了
 
舊 2016-06-14, 06:12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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