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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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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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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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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解雇違法,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旅行社應自三年多前解雇時起,按月付郭女薪水九萬元至復職日,估計至少要付三百三十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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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思是說3年多前解雇,然後打官司至今,判決解雇違法
所以從當時到現在的薪水都要付郭女?
可是這3年郭女應該沒有工作事實,這樣還要按月付薪水?

這件完全就是亂七八糟不知道在說啥
舊 2016-06-14, 02:24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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