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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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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863
引用:
作者AINEIAS
不是吧,是三倍才對...

當日 + 加班四小時算一天,我的公司是這樣算的


表示貴公司優於官員解釋的勞基法。前面也有網友提過,不會有公司照官員解釋的勞基法那樣發薪的。既然如此,為何官員要那樣解釋呢,是否有什麼產業真的是那樣子秀下限的發薪呢,這我就不知道了,也許有人知道?
     
      
舊 2016-06-10, 03:21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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