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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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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86號
本案原先為普通程序,後進行認罪協商所以改為由受命法官獨任,
所以也就是最後判決一定是可以易科罰金或是緩刑的刑度。
對照新聞內容小孩父母說法,不知道是哪個環節出問題。

判決內容節錄

二、本件經檢察官當庭徵詢告訴人即被害人許○介之父母之意見
,經告訴人2 人與告訴代理人蘇顯讀律師當庭商討後,表示
同意檢察官與被告高敏雯、魏瑞紅進行認罪協商,嗣於告訴
人2 人及告訴代理人參與協商程序之下(見協商紀錄;本院
卷第53頁),由檢察官與被告2 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
,且被告2 人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一)被告高敏雯願受
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
算1 日。緩刑4 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二)被告
魏瑞紅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 千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
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 1
項所列情形之一,本院並當庭詢問告訴人2 人及告訴代理人
之意見,渠等均表示同意檢察官與被告2 人所協商之上開內
容,此有本院105 年5 月5 日訊問筆錄存卷可查(見本院卷
二第50頁),爰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協商判決。
舊 2016-06-09, 09:16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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