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z6810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6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18
引用:
作者Abcb
法規: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第 30 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


這就是我覺得奇怪的地方,
根據以下新聞報導,
勞工每週正常工時要"調漲"成48小時了.
http://udn.com/news/story/9485/1747...BC%911%E5%A4%A9
舊 2016-06-07, 05:32 PM #2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z6810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