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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引用:
作者referee_c
有個老闆覺得女學生晚上太晚不回家,在外遊盪不好,擔心她們會發生危險或其他事情,所以蓋了一棟房子出租給學生.
而且明白表示租金便宜,離學校又近,但是規定晚上11點前租屋的女同學就必須回到租屋處,而且直到早上6點前不准外出,能夠接受這條件的女同學歡迎來租房.
結果某女同學貪圖租金便宜,離學校又近,所以雖然不爽房東的規定,但還是租了房子.
過了一段時間,這女學生實在受不了這個規定,所以絕食抗議,堅持房東必須取消這個規定,而且她要繼續租屋.
大家不覺得很好笑嗎?
要爭取權力當然可以,問題是,要爭取的是你本來就可以擁有的權力,而不是爭取別人擁有的權力啊!

問題是你的權益違反法律了,老闆不能隨便在租屋條約上限制人身自由。除非相關法律有規定可以,我是不清楚,你可以指出什麼法條有規定可以這樣限制?
 
舊 2016-06-02, 03:05 PM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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