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ompt2016
我要打的是
"事實上法官都說了" 差了兩個車道 很明顯無關
真正麻煩的是
被告也是車流的一部分 因此就廣義的"因果"來說是包含在內
所以也該負責
這是哪門子的理由?
我不懂你說的苦果是啥
也沒說啥打擊證人的證明力
講白了差兩個車道本來就跟他無關
而且如果沒看到呢
你還沒回答你能知道你右後方七公尺處的人當下在幹嘛嗎?
你坐在電腦前都如此
更何況你在騎車或是在開車呢?
更何況更該負擔因果的 該是前方車輛或是道路養護單位呀
而且無碰撞 無責任又如何論因果
那讓該人上下班的也該負擔因果
路上每一個用路人也該負擔因果
另外證人是笨蛋的情況很多
我自己就遇過
最後這案子不管怎樣看 都不是用"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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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證人的問題?
證人是這樣說的 當時我騎車在被告所駕駛之車輛後方,被害人騎乘機車在被告所駕駛車輛右方,黃黎瑞騎乘機車在被害人所騎乘機車之右方,看到被告駕駛車輛與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靠很近,被害人可能有嚇到而往旁邊黃黎瑞所騎乘之機車靠近,被害人失去平衡,車子搖晃後就與旁邊黃黎瑞所騎乘之機車擦撞倒地,
勘驗行車紀錄器也說兩車平行
所以 兩個車道的出處是?
這種事情原本罰款三千
結果弄到要坐牢一年
這就是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