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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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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時尚法官?
要打擊證人的證明力 我們私下講也沒用呀
" 法官勘驗葉女的行車紀錄器,發現事故發生時,葉女的車輛離李男的機車很近 "
很近跟兩個車道 好像概念上也不太一樣

總之
這個東西說太多 就有人不愛聽了...
當初是酒駕肇逃太多
所以吵著要立這種法

什麼都要用刑法處理
然後永遠都嫌不夠重

從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一路加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遲早就會有人來承擔這種苦果...


我要打的是
"事實上法官都說了" 差了兩個車道 很明顯無關
真正麻煩的是
被告也是車流的一部分 因此就廣義的"因果"來說是包含在內
所以也該負責
這是哪門子的理由?

我不懂你說的苦果是啥
也沒說啥打擊證人的證明力
講白了差兩個車道本來就跟他無關
而且如果沒看到呢
你還沒回答你能知道你右後方七公尺處的人當下在幹嘛嗎?
你坐在電腦前都如此
更何況你在騎車或是在開車呢?
更何況更該負擔因果的 該是前方車輛或是道路養護單位呀
而且無碰撞 無責任又如何論因果
那讓該人上下班的也該負擔因果
路上每一個用路人也該負擔因果

另外證人是笨蛋的情況很多
我自己就遇過

最後這案子不管怎樣看 都不是用"肇事逃逸"
舊 2016-06-01, 11:47 A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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