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時尚法官?
要打擊證人的證明力 我們私下講也沒用呀
" 法官勘驗葉女的行車紀錄器,發現事故發生時,葉女的車輛離李男的機車很近 "
很近跟兩個車道 好像概念上也不太一樣
總之
這個東西說太多 就有人不愛聽了...
當初是酒駕肇逃太多
所以吵著要立這種法
什麼都要用刑法處理
然後永遠都嫌不夠重
從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一路加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遲早就會有人來承擔這種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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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打的是
"事實上法官都說了" 差了兩個車道 很明顯無關
真正麻煩的是
被告也是車流的一部分 因此就廣義的"因果"來說是包含在內
所以也該負責
這是哪門子的理由?
我不懂你說的苦果是啥
也沒說啥打擊證人的證明力
講白了差兩個車道本來就跟他無關
而且如果沒看到呢
你還沒回答你能知道你右後方七公尺處的人當下在幹嘛嗎?
你坐在電腦前都如此
更何況你在騎車或是在開車呢?
更何況更該負擔因果的 該是前方車輛或是道路養護單位呀
而且無碰撞 無責任又如何論因果
那讓該人上下班的也該負擔因果
路上每一個用路人也該負擔因果
另外證人是笨蛋的情況很多
我自己就遇過
最後這案子不管怎樣看 都不是用"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