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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ompt2016
你一定沒遇過莫名其妙被指為肇事者的
或是人類的視差
是時尚法官都說了 差了兩個車道 很明顯無關
但是倒楣的是 被告也是車流的一部分 因此就廣義的因果來說是包含在內
所以也該負責
這是哪門子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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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法官?
要打擊證人的證明力 我們私下講也沒用呀
" 法官勘驗葉女的行車紀錄器,發現事故發生時,葉女的車輛離李男的機車很近 "
很近跟兩個車道 好像概念上也不太一樣
總之
這個東西說太多 就有人不愛聽了...
當初是酒駕肇逃太多
所以吵著要立這種法
什麼都要用刑法處理
然後永遠都嫌不夠重
從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一路加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遲早就會有人來承擔這種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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