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mpk3
量刑是會拿其它罪刑互相比較的
比如說一個小偷,連偷10台車裡的零錢,一罪一罰下,偷一台判一年半,合併15年
但另一個殺人犯,殺死一個人,判了8年
那小偷偷10台車的零錢,有比殺人罪更重嗎
如果法官真的這樣判,才叫恐龍法官吧
而且很多情形下,初犯可以減刑,自首可以減刑,關一半又可以假釋
很多刑期在加加減減下,自然會讓人覺得怎麼會這麼輕
何況現在的刑法主張的是教化,而不是報復,報復刑罰就會像伊斯蘭那類的回教國家
|
那連續100天殺100人
跟1天殺1人
或是說酒駕撞死1人判5年,跟每天出去喝酒撞死100人,都是合併執行5年?
也不用一罪一罰判都只算殺一人的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