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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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pk3
量刑是會拿其它罪刑互相比較的
比如說一個小偷,連偷10台車裡的零錢,一罪一罰下,偷一台判一年半,合併15年
但另一個殺人犯,殺死一個人,判了8年
那小偷偷10台車的零錢,有比殺人罪更重嗎
如果法官真的這樣判,才叫恐龍法官吧
而且很多情形下,初犯可以減刑,自首可以減刑,關一半又可以假釋
很多刑期在加加減減下,自然會讓人覺得怎麼會這麼輕
何況現在的刑法主張的是教化,而不是報復,報復刑罰就會像伊斯蘭那類的回教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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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 我是小偷....
反正不幹都幹了, 多偷幾次還有打折
請問是降低犯罪? 還是鼓勵犯罪者多犯個幾次?
比如偷一次 關兩年, 偷五次 合併執行關三年, 當然多做幾次案比較賺啊
教化?
我也不認同刑法是為了報復
我主張 刑法是遏止犯罪; 可教化是學校的事, 不是司法的事
如果一個人可以受教, 教育部就搞定了
法官認為罪犯可教化而輕縱, 我會認為這法官是個渾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