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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引用:
作者drasil
根據那位網友的發言,所謂「特意製造的獨特例子」就是本案...這樣好像只能說是就事論事吧。

實際上合併執行常常是刑期隨罪數增加遞減,所以多做幾次反而比較划算是怪怪的。

可是如果真的每次都分開算,可能會有猥褻多次反而比殺人放火刑罰更重的情形,這樣也怪怪的。


沒發覺嗎? 他描述的方式都是天然純真很意外, 最後電腦裡有OOXX帶過, 似乎問題不大~

但能重覆到這麼多次的做, 其實本身就是大問題了, 要說只是摸摸捏捏大腿然後回家自HIGH?

說真的, 是我說錯了, 畢竟我不是學法的, 不過還辨認得出來文章怎麼寫有什麼效果.
舊 2016-05-31, 05:42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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