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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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rasil
根據那位網友的發言,所謂「特意製造的獨特例子」就是本案...這樣好像只能說是就事論事吧。
實際上合併執行常常是刑期隨罪數增加遞減,所以多做幾次反而比較划算是怪怪的。
可是如果真的每次都分開算,可能會有猥褻多次反而比殺人放火刑罰更重的情形,這樣也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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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是會拿其它罪刑互相比較的
比如說一個小偷,連偷10台車裡的零錢,一罪一罰下,偷一台判一年半,合併15年
但另一個殺人犯,殺死一個人,判了8年
那小偷偷10台車的零錢,有比殺人罪更重嗎
如果法官真的這樣判,才叫恐龍法官吧
而且很多情形下,初犯可以減刑,自首可以減刑,關一半又可以假釋
很多刑期在加加減減下,自然會讓人覺得怎麼會這麼輕
何況現在的刑法主張的是教化,而不是報復,報復刑罰就會像伊斯蘭那類的回教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