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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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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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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drasil
根據那位網友的發言,所謂「特意製造的獨特例子」就是本案...這樣好像只能說是就事論事吧。

實際上合併執行常常是刑期隨罪數增加遞減,所以多做幾次反而比較划算是怪怪的。

可是如果真的每次都分開算,可能會有猥褻多次反而比殺人放火刑罰更重的情形,這樣也怪怪的。


不會怪,

比方說連續強盜, 基本上就應該多罪多罰到個95年徒刑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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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舊 2016-05-30, 06:54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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