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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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草不分善惡
許多人說:如何防範再次發生才是重點.我非常贊同.
讓犯過此罪行的人離開,應該是防範再次發生的重點.
小燈泡媽怎麼想一點都不重要,這是社會事件,不是閉起門來自家的事.
依法該怎樣就怎樣.詢問被害者家屬是否原諒根本不應該對判決有影響.不然都改成告訴乃論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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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再次發生??
是指 後續不再發生殺人事件 ??
或是殺人入獄服刑後再出來殺人??
第一條是無解的,如果可以預防殺人,那也可以預防犯罪,那就天下太平了
第二條有解,把牠斃了,就不會再犯。
廢死的理由一定有一條是有可能有冤獄
那我凡對廢死的理由,因為殺人者出來,還是有機會再犯的(台灣已經有過了)。
我不知道有沒有任何研究,針對犯罪者的再犯率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