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leeno5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風月大陸
文章: 38
引用:
作者x1013 PRO
如果依照勞基法
還真的沒違法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0-1 條
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
,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有很e04的感覺嗎


1.勞工會這樣離職就是沒有同意
2.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超商是農、林、漁、牧業?還是有經主管機關指定?
假設主管機關有指定叫他公文拿出來看看

e04的是勞動部不作為
     
      
舊 2016-05-25, 09:27 AM #2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eeno5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