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effery_60
一般的平民受苦,高官法官們難道就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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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權貴、有錢人有特權保護滴,台灣不行了也是有準備救生艇或降落傘滴。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把財產犯罪跟暴力犯罪混為一談的荒謬就不提了
(略)
在台灣
一般人家裡遭小偷闖空門的機率大約是0.14%
遇到殺人犯的機率則是0.004%
如果真的覺得生命這麼朝不保夕
我會建議電視新聞少看一點
這樣對社會的反應可能會正常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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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暴力犯罪沒有你像的那麼低,行車糾紛就可以拿棍子出來打的就一堆(還很多下手是不管輕重的),台北夜店、KTV每天都有人打架,一般人生活中要面對也不少(旁邊住宮廟),做生意的被收保護費等,只是這種你選擇躲開、裝死或是乖乖繳錢就可以避掉而已。
最悲哀的是,遇到這種事,平常人只能忍氣吞聲,走司法通常也無法解決,
台灣司法警世效果幾乎是零。
引用:
作者droganfly
在法律上,所謂相近的法條也都是從castle doctrine延伸過來的,最核心的理念是一樣的,這些全部都算是堡壘原則。各州堡壘原則的區別在於,有的要求你在用deadly force之前必須人身受到威脅,有的不用而已。
當然,如果一定要硬拗的話,就會像那些不敢留名的妓者一樣,刻意把這些些微差距稱為多數已廢除吧。
至少在wikipedia上,米國有38州是有「堡壘原則」的,雖然他們的細節各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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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堡壘原則在西方是一種法律原則不是法律條文,所以依據這種原則訂出來的法律依地區而不同,但真正所謂能任意使用致命武器不會超過3個州。
引用:
作者bigDDD
65萬美金就破產阿
不然怎麼樣?
台灣破產的管道更多
不然也不會發生之前我家被酒駕撞我開15萬和解砍半還給對方分期分期兩次對方人間蒸發的慘事
而且台灣是還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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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皮鞋的遇到穿草鞋的,在哪一個國家都是吃虧的。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我懂你的意思
你是要說過失仍有撤銷緩刑的可能
不過我是針對網友假設的狀況
既然法官不是白痴
引75-1的意義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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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說明新法,更過失也(可能)會被撤銷緩刑而已。
雖然遇到恐龍法官的機率不低,但在現今社會氣氛下,如果家屬趕去尋仇衝突,應該會先死得很慘,檢察官敢起訴的話應該就先被社會批鬥了,更不用講被撤銷緩刑。
台灣法律就是警世效果差,才會有一堆模仿犯,
又法律不完善,執法不確實,訴訟曠日廢時,善良的人遇到垃圾也只能忍氣吞聲,
例如禁止令只侷限在家暴案件,如果在國外家屬敢嗆聲或是行為出現徵兆就可以申請保護令禁止接近當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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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台灣法律就是用來統治人民的工具而已。
善良的人不團結,自掃門前雪不會改變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