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罰則
第五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處罰之。
補充一下
以上國民年金法 一字不改的貼過來
強制? 法源根本沒有可以基礎強制人民一定要加保
只有你詐取才可以去處罰你
強迫要加保? 基本上 你覺得有任何保險公司推年金是這樣幹的嗎?
整個機關根本帶頭違法
像這種罰配偶的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40721/35972083/
根本一開始就是違憲的
怎麼會是有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