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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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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我一個字沒改的貼上來, 這法條並不是說每個禮拜休一天)

我個人的解讀是: 班表上任意兩個休假日之間, 中間最多只能有六天上班日

1. 勞改局內部是討論多久才想出這種曲解法令的講法?
2. 局處有解釋法令的權利嗎?

這種官商相護還真明顯真難看....

我說北市府如果沒有搞好公宅的話, 差不多接近一事無成
碰上財團你說你沒辦法, 碰上小老百姓 上班族, 你只會說改革一定不可能顧到每個族群....
那....這叫改革嗎?
這是勞改吧
舊 2016-05-21, 12:46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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