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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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6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法條明明是「每7日 休1日」
哪有說一星期休1日
勞動局那樣解釋對嗎?
每7日是不管是日期
隨便取連續7日來看
必定有1日休假
這樣才符合「每7日 休1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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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文字遊戲了
因為以周來看
本周七日 我在第一日休假
下周七日 我在最後一天休假
所以理論上最高可以凹到連上12日
不過這通常是員工要積假才會這樣
這樣被凹地就....
這算是游走邊緣 看是要對勞工好還是壞了
而這邊就看到北市府的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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