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lompt201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6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法條明明是「每7日 休1日」
哪有說一星期休1日
勞動局那樣解釋對嗎?

每7日是不管是日期
隨便取連續7日來看
必定有1日休假
這樣才符合「每7日 休1日」吧


這就是文字遊戲了
因為以周來看
本周七日 我在第一日休假
下周七日 我在最後一天休假
所以理論上最高可以凹到連上12日
不過這通常是員工要積假才會這樣
這樣被凹地就....
這算是游走邊緣 看是要對勞工好還是壞了
而這邊就看到北市府的態度了
舊 2016-05-20, 11:50 PM #7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ompt2016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