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暴君T-1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引用:
作者Adsmt
我想我前面就有說了,各州對堡壘原則限制不同,況且該案件也有很大的爭議。在一些州,如加州,屋主要舉證對方有暴力攻擊足以對屋主或其家人造成重大傷害,才可以做致死攻擊。

所以以該日本人案或台灣這次案件,屋主其實都逃不過刑事責任。

況且台灣案件並非一擊殺對方,而是讓對方無行為能力後,還持續傷害。台灣法官已經放很大的水了,在美國搞不好會被重判。

其實檢察官也放水了

遭歹徒抵抗,屋主致使他無行為能力後,仍持續傷害,因而造成歹徒致死

所以針對無行為能力後,仍持續傷害這個行為

就有把過失致死變成了傷害致死的爭議空間

如果改用傷害致死罪起訴,那刑責就比過失致死罪重多了
舊 2016-05-20, 12:28 PM #12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暴君T-103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