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smt
一直拿一個案例來強調沒意義,那案件發生在加州屋主一樣有罪。
你可以想想為何美國各州對堡壘原則會有那麼大的差異,因為堡壘原則本身就不是讓你可以隨意射殺入侵者。而是因為美國槍枝泛濫,入侵者很有可能持有致命武器,所以才允許屋主使用致命武器防衛,但這和「可隨意射殺」意義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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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說可隨意殺人
殺人的前提是因為他侵入領地我自衛把對方驅逐出去,而這樣的結果造成對方死亡
而且你看一下那個日本人的案例
他也不是"有意"去侵入別人領域
是在完全不知情並且不懂國情下被打死的(我記得以前上讀報班我們英文老師就舉這個例,那老外喊freeze,結果日本人以為是冰箱(日本其實很多外來語可是他不一定就懂英文)還繼續走動結果被打死)
然後刑事的部分完全沒有問題
所以退一萬步想
萬一這個日本人是"有意"的情況下呢?
法律就是這樣奇妙
差一點就會差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