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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2
引用:
作者aerocat
新法以有新增
刑法第 75-1 條 緩刑之撤銷
一、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所以你也認同有人來尋仇挑釁
或者倒楣又遇到小偷侵門踏戶加以抗拒
算是"未能澈底悔悟自新之表徵,足見其人一再危害社會,均有由法院斟酌決定撤銷緩刑之必要"?
舊 2016-05-20, 09:25 A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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