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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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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來稍微分享一下好了,
其實勞基法沒有規定周休二日,只是說一周工時40小時,超過要給加班費,
很多人一廂情願就是5天X8小時,其實不然,
現在不少中小企業調整成5天X7小時+星期六4小時(類似這種概念),一周39小時,
規定的比勞基法還少,但你就是星期一到六都要出勤,
然後星期一到星期五,雖然工時是7小時,拍謝,被凹到7.5小時8小時的一堆,
所以為什麼要再要回那7天國定假日??
至少至少那7天國定假日出勤,還可以拿到雙倍薪水,稍微彌補一下,
不然你勞基法就修改為「一週工時40,周休二日」,這樣我是不反對減少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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