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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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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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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croredw
那種形容詞,的確有點超過,雖然這樣的行為,不是很妥當,用溫柔一點方式來探討會比較恰當

那個只是陳述事實而已, 其實並不超過
只不過不懂法院判他勝訴的理由為何?
舊 2016-05-10, 10:28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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