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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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暴君T-103
得於的意思就是檢察官可以問,但也可以不問
認罪協商並不一定需要被害人同意後,檢察官才能提出
因為認罪協商的意思就代表被告願意主動坦承罪行,來換取從輕或減輕量刑
所以總不可能因為被害人不同意被告坦承罪行,所以被告就不可以坦承罪行吧?
回到現實面來看
認罪協商是2004年引進,但還沒引進前,只要被告主動坦承罪行,法官都是會從輕或減輕量刑,所以有沒有認罪協商都一樣
認罪協商的引進只是為了能改為簡易判決,把判決過程給簡易化而已
因為開庭是很耗費法院資源的,而被告都主動認罪了,再開庭就變成是一個空有形式的東西而已
那何苦為了一個形式化的空架子去浪費人力、物力、財力與時間,而去排擠到真正需要審判的案件呢?
這會讓法院變的更加沒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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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的聲請條件,雖然沒有硬性規定必須經過被害人的同意,但進入認罪協商的判決程序之前,就必須經由檢察官召集被害人與被告進行協商,雙方同意協商事項後,才能進入判決程序,這件案子從新聞報導來看,許父並不知道有認罪協商這件事,這當然就是檢察官的問題。
另外,簡易判決是另外一項法律程序,不要和認罪協商混淆,簡易判決可以上訴至二審,認罪協商一旦判決確定後,除非特別規定的狀況,一般是不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