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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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eeko 
				刑事訴訟法 
 
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認罪協商必須由檢察官徵詢被害人的意見,但是許父卻說是法官在開庭時臨時提出,這應該是檢察官的問題,和法官沒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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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於的意思就是檢察官可以問,但也可以不問
認罪協商並不一定需要被害人同意後,檢察官才能提出
因為認罪協商的意思就代表被告願意主動坦承罪行,來換取從輕或減輕量刑
所以總不可能因為被害人不同意被告坦承罪行,所以被告就不可以坦承罪行吧?
回到現實面來看
認罪協商是2004年引進,但還沒引進前,只要被告主動坦承罪行,法官都是會從輕或減輕量刑,所以有沒有認罪協商都一樣
認罪協商的引進只是為了能改為簡易判決,把判決過程給簡易化而已
因為開庭是很耗費法院資源的,而被告都主動認罪了,再開庭就變成是一個空有形式的東西而已
那何苦為了一個形式化的空架子去浪費人力、物力、財力與時間,而去排擠到真正需要審判的案件呢?
這會讓法院變的更加沒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