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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神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48
來看看監察院到底是糾正哪39條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5841.A.9F5.html
挑基本的就好了
1. 刪除第4款公告契約原納入其他行政機關行政約束(對本計畫之解 釋或決);將第6款「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確認列入本契約文件」 效力調整至第2款,優於申請須知及本計畫相關公告文件,弱化甲 方監督權。
6. 原約定乙方於任何情形均不得索賠;修改為乙方得以1.不知可能 影響契約履行狀況或2.不可預料情事發生,向甲方索賠或主張, 理由為何?
17.營運績效評估內容,原屬甲方監督權限,改由雙方協商訂定,似 損害甲方監督權。
18.刪除營運績效評估項目百分比,似影響營運績效評估之公正性, 弱化甲方監督權。
19.許可年限屆滿優先訂約權條件由「營運績效評估平均得分在80分 以上者」改為模糊「營運績效良好者」;另刪除「連續二年評估 為70分以下時,視為經營不善」規定,損害甲方監督權
20.甲方進入基地監督營運,增列「不影響乙方營運、由乙方陪同」 限制條件(按臨時性抽查才能確實監督乙方是否依約行事),似 弱化甲方監督。
21.刪除乙方應擬訂停車管制及環境管理計畫,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25.刪除「應以附屬事業之盈餘填補體育場館營運虧損」,切割附屬 事業對體育場館之財務支援;惟按政府容許民間機構經營不具公 益性之「附屬事業」,主要為支撐公共建設本業之營運,上開議 約條文不僅增加公共建設本業營運風險,且違反政府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之意旨。
29.刪除雙方共同領取保險金規定,惟按保險金應用於重建本計畫資 產或彌補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如損害過鉅致無重建實益 時,保險金應優先用於清理及移除毀損之資產,刪除用意為何?
31.乙方屆滿營運期間移轉之標的,先將「因興建營運本計畫而取得 之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區分為「體育館」、「附屬事業」 二部分,「體育館」僅移轉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而「附屬事 業」則僅移轉現存建物及其設備,以切割附屬事業資產移轉,導 致使甲方權益受損並增加後續接管之完整性。又,屆滿移轉標的 ,16.2.1.規定僅移轉「體育館」營運資產不及「附屬事業」,惟 查 2.2.1 規定移轉「所有之營運資產」,條文產生衝突。
32.刪除移轉標的具體內容,用意為何?
34.刪除甲方或指派第三人進駐瞭解乙方營運之權,限縮甲方監督權。
35.刪除乙方無償提供甲方操作、運轉及維修技術,限縮甲方權益。
38.營運期間發生因可歸責予乙方事由而終止契約,甲方原有選擇「 收買」或「不為收買」權利,改為甲方「應為收買」,除非不堪 使用或不符甲方使用需求,無法達成營運目的始得「不為收買」 ,致使甲方須舉證不堪使用或不符使用需求等情事,否則仍須依 約「收買」,增加甲方後續接管負擔並造成權益受損。
39.因不可抗力而終止契約,乙方將剩餘資產移轉甲方繼續興建或營 運時,由「無償移轉」改為「鑑價移轉」,且鑑價費用由雙方負 擔,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有一個公務員跳出來把合約問題抹成公務員日常正常的產出
為了心中得高大上,把事情往公務體系纜
哪後再說罵慣老闆的自己是慣老闆

林老師不知道怎麼教的,照這種邏輯
大巨蛋這種合約,政客不能罵(小公務員的正常產出),簽約的也不能罵(罵了變慣老闆)
到底誰是老闆阿
難怪XXX上台會有人覺得一片和諧
舊 2016-05-02, 01:56 PM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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