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什麼都能告,但不一定能贏.
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來看,這個案子不見得無厘頭.
消費者默認接受/不爭,不代表企業做法就是正確的.
我覺得重點是案子要進入discovery程序之後,
要能夠找到企業是否具有故意/惡意的證據,
比如說smoking gun email之類的.
至於紅色老蜜蜂的評論,
這篇至少不是台灣記者瞎掰出來的.
Starbucks faces $5M lawsuit over amount of ice in its iced beverages
美國媒體掌握的訊息是該女子已經向伊利諾北區聯邦法院遞交訴狀,
並不代表法院就會接受這個案子開審.
律師向媒體放話如果勝訴,星巴克可能得賠500萬鎂以上.
這個數字的根據是什麼,怎麼算出來的,報導沒寫.
不過通常律師放這種話,其實就是要企業先來談和解的調調.
反正星巴克要改正也很簡單,台灣飲料業已經示範了,
半糖無糖去冰少冰之類的,給顧客選擇就不能算欺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