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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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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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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lfonxman
合約上的解約條件上次就戰過了,審核部門的糾正文你上次不是說是雞毛嗎?

你吹噓的半天的公務人員審核機制在不利於你的論點的時候馬上就變成雞毛了,合約都簽成不是嗎?

一個號稱上過採購法課程的人,連機關首長.緊急採購.合意解約都能一路搞錯,要說遠雄比市府可信


所以可以仲裁合意,不能合意解約?

如果說仲裁結果"保密又如何,本案當事人是遠雄和市府,又不影響結果干你啥事"

那合意解約當事人是遠雄和市府,又不影響結果,干你啥事?



請先搞清楚糾正的意思
人不是神,犯錯很正常,糾正是對事不對人
能改修正就修正,不能修正下回注意

辦大案審計來辦幾個缺失被糾正很正常
被你放大成十惡不赦的罪證鐵條當然是雞毛當令箭

至於柯P這種搞法很可能就是糾舉,乃至彈劾
這就是對人的攻擊,如郭冠英

至於審計有沒有用,柯P自建系統鬧成這樣子
仍拿馬郝適法性一點辦法都沒有,反倒自己搞到進退二難
講合意人家還不甩,真是有夠棒

至於仲裁是合約規定,雙方講好的爭議處理方式
本來就是該走的程序,至於合議解約是搓湯圓
一個要搓,一個不搓,看誰強誰弱,發展到底是符合誰的預期
不管講的再多,發展不符預期又有何用

至於解不解密是你在在乎的,與我何關
舊 2016-04-29, 12:01 PM #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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