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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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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申請變更也要看申請的是什麼,不是說有申請變更了就代表實際蓋的就跟申請變更的一樣

http://www.gov.taipei/public/Attach...12718242015.pdf
遠雄公司及羅興華建築師多次對外宣稱102年已完成建造執照變更程序,事實上102年申請之第二次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核准內容為「柱位調整,其餘同原核准」,所以都發局只核准柱位變更,且建築圖僅有柱位,除柱位以外均非核准變更項目。
遠雄公司及羅興華建築師亦宣稱其結構部分係配合柱位調整,已由國立臺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審查通過,惟經查結構計算書內容,僅針對結構系統受地震力及風力等之結構安全審查,審查過程中並未涉及樓板開口與樓梯位置之變動,更未涉及防火設施(附圖9、10),況且結構外審之「結構」與建築法規定之「主要構造」係屬不同規範事項,不得混為一談,故現場施作除柱位調整內容應依102年建造執照第二次變更設計核准圖施工外,其餘部分...



怎麼話倒過來說,明明北市府才老愛用放話的手段處理
搞到現在除了放話,什麼也不敢做

另除了法院或調解仲裁,雄遠有何義務要公開 ?
舊 2016-04-29, 04:49 AM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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