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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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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
引用:
作者Jose Chin
因為刑事訴訟法有規定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就是法務部

第 460 條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第 461 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
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
高機關,再加審核。


新聞不是說~卷宗已經到達法務部了~~
舊 2016-04-28, 08:59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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