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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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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1
引用:
作者阿魯米
如果是這種寫法就比較清楚易談
不過我還是好奇樓主的初判文


如果運氣不好,被寫上疑似未注意前方路況....
那就很雖了
因為"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判決並不是不可能發生...

有的時候如果很明確(有監視器鏡頭拍到)或有記錄器佐證的話
寫的就會比較清楚

我多年前被 A 到也是寫對方未保持安全車距
我方這邊就寫一個無字
舊 2016-04-27, 08:47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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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