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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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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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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gigamo
就日本行為....就是公海公然搶劫綁架。
已犯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七條。
我應去扣日本作案的海巡船。
日船上犯案的日本人全部逮回臺灣審判,並追究主謀,帶回臺灣審判。
日本政府如不從,透過國際刑警發佈通通緝。
扣船過程低抗不從,直接開砲。
可是瑞凡,那裡是公海耶,只有船籍註冊的國家可以抓他
巴拿馬???
2016-04-27, 07:21 PM #
88
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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