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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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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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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igamo
就日本行為....就是公海公然搶劫綁架。

已犯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七條。

我應去扣日本作案的海巡船。

日船上犯案的日本人全部逮回臺灣審判,並追究主謀,帶回臺灣審判。

日本政府如不從,透過國際刑警發佈通通緝。

扣船過程低抗不從,直接開砲。

可是瑞凡,那裡是公海耶,只有船籍註冊的國家可以抓他
巴拿馬???
舊 2016-04-27, 07:21 P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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