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gigam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3
就日本行為....就是公海公然搶劫綁架。

已犯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七條。

我應去扣日本作案的海巡船。

日船上犯案的日本人全部逮回臺灣審判,並追究主謀,帶回臺灣審判。

日本政府如不從,透過國際刑警發佈通通緝。

扣船過程低抗不從,直接開砲。
舊 2016-04-27, 06:53 PM #8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igamo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