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w8wuk
覺得獅子丸說得有道理
就用法律規定阿,為什麼還要法務部長批核,都已經三審定讞了,已走完司法程序了,若是怕冤獄三級三審有其救濟管道。若已走完法定程序,那就執行阿。
就用法律強制規定,例如三審定讞後___內強制執行,這樣法務部長也不用惺惺作態不簽核不執行,廢死團體也不用哇哇叫,一切依法行政。
|
因為刑事訴訟法有規定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就是法務部
第 460 條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第 461 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
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
高機關,再加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