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w8wuk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2
覺得獅子丸說得有道理

就用法律規定阿,為什麼還要法務部長批核,都已經三審定讞了,已走完司法程序了,若是怕冤獄三級三審有其救濟管道。若已走完法定程序,那就執行阿。

就用法律強制規定,例如三審定讞後___內強制執行,這樣法務部長也不用惺惺作態不簽核不執行,廢死團體也不用哇哇叫,一切依法行政。
舊 2016-04-25, 03:09 PM #3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w8wuk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