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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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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royfu
河蟹解約此例一開變成公共工程標竿案例,以後市府只要有工程糾紛,都可比照辦理

那你最好趕快支持把採購法跟促參法裡有爭議時優先使用仲裁或協商的條款拿掉

因為那些都叫做合意
 
舊 2016-04-24, 04:16 PM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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