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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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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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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emon
如果是用那套軟體做所謂的"個案性能檢查"
我保證上工程會或法院,北市府的臉只會被打成豬頭

所謂的訂性能規範不是只有光訂就行,特別是爭議部份
一定要有受認可第三方做認證的機制才能訂
這種事不是北市府自己審議就可以認定的

如果機關可以用自己的審議當鐵證,所有國家認證標準機構就可以通通關門了
我編契約案案依個案性能檢查(甲方自己檢查),還用得著這麼抓狂
還得設二重以上的品質保障條款嗎?

台北市的模擬會牽扯到"審議書裡審議委員的問題有後續了嗎?
遠雄變更設計之後(就未造圖施工的那張)有再送審了嗎?
主管機關發新聞稿強調接案時的長官而忽略核准的長官有原因了嗎?"?

我說得是營建署的審議過程中的問題,你要選擇性無視到何時?
     
      
舊 2016-04-23, 04:34 PM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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