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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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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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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emon
所謂的制度,都是因問題下才締造出來的
就像前面有提過因可歸咎乙方過失終止或解除契約,再發包所增之費用由乙方負担
求償很煩,合意解約不好嗎 ?
萬一所有廠家標到後發現不合算,或賺錢的做完賠錢的不做
硬要搞解約,請問甲方權益何在?
不然拿掉限制你規格綁標的採購法第26條好不好
拿掉廠家面對不合理的申訴制度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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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很對啊
因為有問題才有制度
但 不代表一個設計出來的制度不會衍生更糟糕的問題
如現在公務機關的標案 普遍性的素質低落
也不代表制度本身的問題可以被視為可以輕忽的問題
更不是逃避改進制度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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