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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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麵疙瘩
不用抱持懷疑的態度,因為不需要去在多數的事實上去浪費時間找問題
你的確有能力如你所說的弄出幾件節省開支的案件
但這改變不了普遍性政府標案的現象
不可能說多數負責標案的公務員都有問題而不是制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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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制度,都是因問題下才締造出來的
就像前面有提過因可歸咎乙方過失終止或解除契約,再發包所增之費用由乙方負担
求償很煩,合意解約不好嗎 ?
萬一所有廠家標到後發現不合算,或賺錢的做完賠錢的不做
硬要搞解約,請問甲方權益何在?
不然拿掉限制你規格綁標的採購法第26條好不好
拿掉廠家面對不合理的申訴制度好不好